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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存权律师参与江门电台《以案说法》栏目,宣传《刑事诉讼法》
发布日期:2013-02-26    作者:刘存权律师
《以案说法》(于2013223日11:30分至12:00在FM100.2江门电台直播,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刘存权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主持人: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正在为您直播的是由江门市司法局、江门市普法办、江门市律师协会、江门广播电视台联合主办的《以案说法》栏目,我是主持人***。欢迎各位的参与,改版后的节目我们特别增设了在线解答的环节,开通热线解答听众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热线电话是3351888,如果市民群众在生活中遇到什么法律问题有疑问的话欢迎您拨打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短信用户现在就可以把您想咨询的法律问题编写成短信发送到本节目的短信平台:编写方法:ai+短信后,移动用户及联通用户发至106288131002,小灵通用户发送至106299131002。好的,今天来到我们直播间参与节目的是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的刘存权律师。
主持人:刘存权律师您好!
刘存权律师大家好!
主持人:刘律师今天为我们分析的是哪方面的法律呢?
刘存权律师今天我们“以案说法”要探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主持人:刘存权律师,你能否先给听众朋友简单地介绍一下这部法律?
刘存权律师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在中国关系到所有人自由、权利与生命的程序法,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311日正式开始施行。这部新修改的法律将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案例来解读这部新修正的法律。
主持人:
【案例一】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87日被刑事拘留,200483日某市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李某上诉,2005122日,该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411日,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6927日,该省高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是,自从20069月份此案发回重审后,便石沉大海,至今李某仍被羁押在看守所,已经12年了。
主持人:此案经过三级法院七次审理、两次判决,但都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没有再开庭,李某被羁押在看守所达12年之久,这种情况是否合法?
刘存权律师本案涉及超期羁押的问题,而今年11日实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就是针对解决超期羁押而规定的。其中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此规定,李某已被关押12年,但仍未被终审判决有罪,在此情况下,办案机关应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立即释放李某,如果需要继续审理,也要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主持人:那关于这方面,新的刑诉与旧法比较有什么不同之处?
刘存权律师新的刑诉法与旧法比较不同处在于,旧法规定如果超期羁押,辩护人及家属有权申请相关部门予以释放,这就把超期羁押的责任归结给了辩护人和家属,也就是说你不申请我可以不放人。现在按照新的刑诉法,只要超过羁押期限,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则不用申请,律师和家属即可以要求直接释放被羁押人,公安机关必须释放或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也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
主持人:
【案例二】200632日,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李某家属于200633日委托某律师,该律师于当日立即将会见申请书提交公安机关审批,然而一个星期过去了,仍旧没有任何批准会见的通知,后该律师到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咨询申请会见的情况,法制部门称经办民警外出办案,无法安排经办民警随同律师会见,要等其回来才可以安排会见。
主持人:新刑诉法规定,在辩护律师会见被拘押的嫌疑人这方面有没有什么变化?
刘存权律师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前,虽然也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委托律师申请会见函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公安机关设置种种障碍,找出种种借口,不安排或拖延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有时规定只能见一次、每次半小时,办案人员在场,不准详细询问案情。本案拖延时间没有批准会见的情况也是以前常见的,这严重影响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能。而新刑诉法规定,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地位确定为辩护人,并相应增加了辩护权利,而且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另外为了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利,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而且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案例三】2012127日,骆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逮捕;1213日,骆某被移送某区法院;201314日,犯罪嫌疑人被判刑3年零2个月。
主持人:这案例中,从移送法院到宣判仅用了不到1个月的时间,新《刑诉法》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刘存权律师新《刑诉法》关于审理简易程序案件的规定中,除“公诉人应当出庭”这一大变化外,还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只要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也没有异议的,均可用简易程序审理。值得一提的是,采用简易程序,并不意味着草率对之,新刑诉法规定,每次开庭,必须有公诉方出庭,以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平衡。采用简易程序,可在保证司法公正前提下,可让犯罪嫌疑人早日从忐忑不安的等待中解脱出来。而法院方面也可以节省资源,集中精力办理复杂案件;在“共赢”模式下,上诉、抗诉案件或许也会变少,这样一来,二审案件也会下降。
主持人:
【案例四】201210198时许,夏某等人到某市区广播电视大学院内,找建筑工地包工头屈某讨要工资2万余元。因屈某不在,夏某等人就与屈某委托的技术员蔡某协商工资事宜,但到当天18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讨回工资。为了给包工头屈某施加压力,夏某等人欲关闭工地电源总闸,并与工地水电工陈某发生争执、撕扯。在此过程中,夏某将陈某面部打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后区公安分局以故意伤害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夏某。201317日,按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该区人民检察院启动了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为讨薪将人打伤的犯罪嫌疑人夏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使夏某重获自由。
主持人:在该案例中,检察官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了对夏某的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新刑诉法有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如何规定的?
刘存权律师根据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本案中,由于案发后夏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得到了受害人的原谅,故夏某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检察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既可由检察机关主动审查,也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被动审查。
主持人:
案例五】14岁的刘某因抢劫他人钱财被判处缓刑。刑满释放后,原本就读的学校却拒绝再接收刘某。刘某父亲早亡,母亲长年卧病,本就无人管教,如果没有学校接收,极易再次走上犯罪道。法官与工委工作人员一家一家地走访学校,联络校长和老师,终于找到一所愿意接受他们的学校,刘某在异地复学。如今即将步入工作岗位的小刘对那一幕有了清醒的认识,并为之后悔不已。“那时觉得是朋友,讲义气,人家抢手机居然也跟着去。”可曾经的抢劫犯罪记录被载入档案,这让他始终忐忑不安,时不时替档案上的污点担忧,久而久之有了严重的心理疾病。
主持人:年少轻狂犯了罪,哪怕情节轻微,也会形成人生污点跟着档案一辈子。升学、就业恐处处遭遇有色眼镜。新刑诉对这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刘存权律师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新刑诉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新刑诉法还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附条件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这是我国在法律上首次确立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前科封存从法律角度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有利于激发罪错少年悔过自新,减少再犯率,保障他们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使其能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根据封存规定,档案封存后,将张贴特别标识,并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诉讼档案而单独存放。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任何个人和单位对已封存的档案均不得查阅和查询,也不能提供对纸质和电子档案的复制或摘抄。即使因法定事由进行查询的,查阅人对该部分诉讼档案也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案例六】20128月,张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至某区某路口准备拐弯时,将骑自行车的七旬老人关某撞倒在地,由于伤势过重,在抢救5天后,老人终因颅脑损伤死亡。最终,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庭审阶段,死者关某的两个女儿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包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万余元。然而根据新刑诉的规定,主审此案的法官告知被害人家属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转而到民事审判庭另行起诉。
主持人:该案例,根据新刑诉的规定,法官告知被害人家属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转而到民事审判庭另行起诉的做法是否正确?
刘存权律师附带民事只赔“物质损失” ,根据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则明确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照新法律,“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则不包含在“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范围内,因此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而是需要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本案中,法官告知家属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改为单独起诉的做法是正确的。
主持人:最后,请刘律师总结一下,新的刑诉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刘存权律师:这次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很多, 无论是在条文数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重大进步。主要有:新增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范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范围、适当调整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修改完善了二审程序、完善了刑罚执行程序等等。
主持人:《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不仅涉及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和谐,更关系到公民基本人权如自由、荣誉、财产甚至生命等重大权益。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这部“生命大法”将会越来越先进,越来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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