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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重点: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
发布日期:2013-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民法重点: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司法考试民法中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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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通中对个人合伙合伙人的要求

1、民通30条;

2、民通31条;

3、民通33条;

以上说明,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在民通中要求有四个要件:

(1)书面协议;(2)登记;(3)出资;(4)共同经营。

二、民意中对个人合伙中合伙人要求的放宽

1、民意46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2、民意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由此,实物出资不劳动的是合伙人、提供技术性劳务不实物出资的是合伙人、不签订书面合同、不登记而符合其它要件的是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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