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辅导:个人合伙
发布日期:2012-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通》第30条)个人合伙可以指个人合伙合同,也可以指个人合伙经营体。
(二)个人合伙的特征
1.合伙人为两个以上自然人,一个人当然不能形成合伙。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这个“形成”,是指形成合伙体以及成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通》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4.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从而享有名称权。
5.合伙人对合伙产生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例:答案:C。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解析:(1)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张西以配方出资且参加盈余分配,即为合伙人。《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从法理上看,亲自参加经营活动,并不是成为合伙人的必要条件。综上,排除A。(2)李南是出资人,且参加个人合伙的盈余分配,是合伙人。故排除B。(3)三人符合个人合伙的条件,选择C。(4)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可以在合伙人内部生效,故排除D。
二、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民通》第34条)
例:答案:A。对于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B.由负责人或者行为人自己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C.负责人、行为人无过错时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时由他自己对外承担责任
D.个人合伙推举负责人的,由负责人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此时才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个人合伙的每个合伙人,都有代表合伙对外实施经营行为的权利,因而要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选择A,排除B、C。即使推举了负责人,规定只能由负责人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其他合伙人仍然可构成表见代表,故排除D。比如甲、乙、丙三人成立合伙,跑运输,三人明确约定,只能由负责人甲对外签订货运合同,但丁不知情(善意),与合伙人之一乙签订了运输合同,该运输合同有效。
(二)入伙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例:答案:C。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
A.由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解析:因为丁的入伙无效。
(三)退伙
1.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例:答案:B。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合伙退伙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三、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民通》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例:答案:A。赵某与钱某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问: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孙某约定收取的不是租金,而是合伙的利润。是否亲自参加合伙经营,不是成为合伙人的必要条件。一人执行合伙事务,不能只是一人承担责任,否则有碍交易安全。如入伙无效,就不能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