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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辅导:法人
发布日期:2012-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通》第36条第1款)

  (二)法人的特征

  例:答案:B。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解析:股东的责任与公司的责任相互独立,因此排除C、D。德胜公司对700万元的债务是无限责任,即以其全部财产作为担保(一般担保)偿还的责任财产,故选择B,排除A。

  二、法人的分类

  (一)民法通则的分类

  法人联想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学习方法。读到此处,可以联想到与两大类法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具体地说,与企业法人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通过劳动合同与非企业法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再进一步联想到,与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组织。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都是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可以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比如政府采购,是一种交易。

  3.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成立的,独立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事业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大学、出版社、报社、科学研究机构等是事业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以实现会员共同意愿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学会、商会、协会等为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能力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受法律和行政法规、法人目的以及法人性质的限制。如企业进行特许经营项目,需要报请主管机关的批准;国家机关不得进行以商业为目的的交易;法人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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