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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合伙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合伙的概念和种类

1、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2、合伙通常可分下列类型:

(1)民事合伙;

(2)商事合伙;

(3)隐名合伙或有限合伙;

(4)法人合伙和个人合伙;

(5)家庭合伙。

二、合伙的法律地位

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颇有争议。认为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

事主体地位的理由:

1、合伙具有相对独立性。例如可以起字号,以字号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某一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并不当然导致合伙终止。

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例如合伙财产人为合伙人共有,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退出。

3、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整体利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并不等于合伙的利益。

4、合伙的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例如《合伙企业法》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与法人的主要区别:(1)财产性质不同;(2)财产责任不同;(3)经营方式不同;(4)成立的条件不同。

三、合伙的成立

1、合伙人达到法定人数;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必要条件。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有三种情况:

1、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执行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利参与经营。此时,每个合伙人都代表合伙,该合伙人在合伙协议范围内的行为,都是合伙的行为,由合伙承担责任。

2、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合伙负责人为合伙执行人;此时,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合伙负责人为合伙的代表,其在合伙协议范围内的行为,都是合伙的行为,由合伙承担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合伙负责人应按诚信的要求处理合伙事务。

此时,其他合伙人享有监督权、账目检查权、撤销权(撤销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合伙负责人的权利)。

下列合伙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定)(102-103)此外,合伙人还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但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中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交易秩序。

3 聘请第三人执行合伙事务;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为合伙行为,由合伙承担责任。同样,内部的权限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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