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无权代理
发布日期:2012-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一般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
1、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名义所为的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2、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也不能让别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5)行为人与第三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无权代理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发生何种法律的效果。
* 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后,其后果同有权代理,本人的追认具有如下特征:(1)本人的追认是形成权;(2)追认的形式是不要式追认;可明示也可默示;可向行为人为之,也可向第三人为之,或公告为之。(3)无权代理经追认后自始有效;(4)行为人实施多项无权代理行为,本人可全部追认,也可部分追认;但同一行为中,不能只追认权利,而不承认义务。(5)追认行为要在第三人行使撤回权之前使。
* 第三人的催告和撤销。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应具备的条件:(1)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2)行使催告权期限,如本人在期限内未做出确认,视为拒绝追认;行使催告权的意思应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表示。
第三人行使撤回权的条件:(1)应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2)三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进行交易的,丧失撤回权;(3)撤回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信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民法通则》第65条第三款、第66条第1款已有表见代理的意思,但完整的规定见《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立法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 英美法认为,外表授权是产生代理权的原因之一。外表授权产生于禁止翻供规则,即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否认别的的理智的人从他的言行中得出的合理结论。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等,对此,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是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的,由本人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对于非盗用而是借用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而由借用人和出借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3)须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表见代理人实际上不具有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可自由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