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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同意签合同单位未终止劳动关系付双倍赔
发布日期:2013-02-18    作者:李海英律师

职工张某到济南某物业公司工作后,物业公司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遭到张某的拒绝,张某离职后,能否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张某于2010年12月2日进入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7月1日,张某以升学深造不能继续工作为由向物业公司提出离职,物业公司同意后,双方于7月8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物业公司共计支付张某工资10659元。7月28日,张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物业公司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申请两位职工出庭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张某本人不同意签订。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0年12月2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物业公司与张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综上,物业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0659元。虽然物业公司抗辩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张某本人不同意签订,并且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证明,但两位证人系物业公司的在职职工,与物业公司有利害关系,证言效力不予采信,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对物业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0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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