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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辩护
发布日期:2013-02-07    作者:陈艺平 金牌律师
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莫某骑摩托车搭载雷某在金陵镇公路上行驶与张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当日张某即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乡塘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情分析: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并且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没有异议的。本律师认为张某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张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庭审中,辩护律师对张某做了罪轻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罪轻观点和建议,判处张某一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陈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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