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书
(2011)穗*法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生,男,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1年8月2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辉律师。
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刑诉【2011】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生及其辩护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生驾驶牌号为粤A**中型厢式货车,在广州市**区**路气站内,在没有确认车后安全的情况下倒车,致使所驾驶车辆碰撞被害人某某。被害人于同年7月22日因胸、腹腔器重度损伤和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人李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8月2日,被告人李生在本市**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所在单位已向被害人家司作出合部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被告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大型汽车粤**车辆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交通警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交警大队拯救管理信息、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执勤见证、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李生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被害人家属张某某提供的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身份情况、协议书、谅解书,**市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本院作出的(2010)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调解书,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穗公交法尸鉴字【2010】第 号法医鉴定书,广东安盈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作出的粤安检2010字H 号、H 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穗公交认字【2010】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罗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至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所在单位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李生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判处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后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从本案来讲,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缓刑的辩护难度比较大。辩护人从本案的法律事实入手,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构建合谐社会,创造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为最终目的。因发生事故时间较长,在接受案件后经多方努力,调取相关的赔偿依据,历经千辛万苦找到被害人的家属,用真心诚意打动了被害人的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又争取到检察院的适用缓刑建议,成功为当事人获得缓刑的判决,得到了当事人及家属和法院的高度评价,不得不说,此案又为一成功辩护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