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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卖的车辆投保,是否属于无保险利益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王某将其自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卖给了朋友张某,双方结清了价款,并转移了车辆的占有属性,但他们并没有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该车行驶证上标明的车辆所有人仍然是原车主王某。张某取得该车后,便向当地的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并出示车主是王某的行驶证。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对该行驶证并未提出异议,出具保单承保了该车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各月后,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毁并致第三者伤残。当张某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该车属于非法转卖的车辆。张某对该车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张某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评析:

       该案的焦点问题是张某对保险标的是否有保险利益,有责合同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中,张某和王某之间虽然发生了事实上的车辆买卖,但由于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张某并没有取得该车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在投保人取得保险标的完全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情况下才具有保险利益。以车险而言,有占有、保管、租用车辆的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具有保险利益。在案中张某虽未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事实上合法占有该车,该车的损坏、灭失以及由该车引起的第三者责任都可能造成其个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以认为张某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应当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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