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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贷款打借条没有摁手印四分高息现在要起诉我
发布日期:2013-02-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结合以上规定分析,您给贷款人打的欠条,本质上都属于借款合同性质,只要未附生效条件,一般签字或盖章后即已生效。另外,司法解释对于民间高利借贷只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借贷的四倍。超出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而且如果您能证明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法院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可判决债务人只返还本金。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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