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为一个体运输户,将其自有用于运营的一辆解放牌大货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全车盗抢险。某天,两个陌生人称自己有货物在外地,需要雇车运回来,周某便答应驾车前往。行驶途中,雇车人提出停车休息,并请周某喝饮料。周某喝下放有麻醉药品的饮料后,昏睡过去,醒来时发现雇主和车辆踪影全无。周某急忙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评析:
根据《车险条款》的规定,全车盗抢险主要承担的是整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灭失的风险。对于将司机麻醉后将车辆开走后应如何定性,则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在对抢劫罪的规定中,将抢劫罪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将用麻醉方法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视为《刑法》中规定的抢劫行为,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因此,本案中保险车辆灭失的原因应为被抢劫,属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