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酷爱驾驶,因工作繁忙,一直没有机会考取正式驾驶执照。一日李某从其好友王某处借得切诺基吉普车一辆,带领全家去郊游途中,李某在一景点下车观赏时,车辆被盗。回到市区后,李某将此事告知王某。王某遂与李某一同赴保险公司索赔,并将情况如实地告诉了理赔员。理赔员在作了书面记录后以驾驶员不合格为由拒赔。
评析:
无证驾驶是《车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之一,适用于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大部分附加险。由于在无有效驾驶证或无驾驶资格时驾车属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风险较大,极易发生事故,因此,绝大多数的险别都将无证驾驶列为责任免除。但该免除并非绝对适用于任何情况,而是应仅适用于在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下驾车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及对第三方责任。本案中驾驶员虽然没有驾驶证,但该情形与车辆被盗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没有事实上和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无证驾驶”在本案中不能构成保险人拒绝赔偿的理由,保险人应当对保险车辆的被盗承担赔偿责任。
因该车是在李某掌管、使用的过程中丢失,因此李某对车辆的丢失负有责任。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王某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取得对李某的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