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任法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赔偿金的理解 |
原创文章 作者:陈洪友律师 时间:2013-02-01 15:43:33 点击查看评论 |
《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均采纳了“继承丧失说”,即受害人因人身伤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未来的收入因此减少或丧失,使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消极损失。这种未来收入的构成,既包括受害人用于个人的消费支出,也包括其抚养人因此丧失的抚养费的损失。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死亡赔偿金是歌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算,这种计算方式仅体现了受害人个人的消费支出,不能反映死亡赔偿金的内涵,因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又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
由于《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是一致的,应将《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理解为《人身损害损害赔偿解释》中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在计算式时将两项相加,但仅表述死亡赔偿金,如此便可消除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差异,使受害人得到更充分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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