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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发布日期:2012-04-18    作者:蒋艳超律师
 《侵权责任法》于201071日实施,该法在赔偿范围当中已经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为了配合《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在审判实践当中,究竟是否继续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为了叙述方便,本文仅讨论被害人死亡、致害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情况,被害人致残的情况下,其原理类同):
        第一种: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并列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第二种: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包含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此时,受害人的损失大于、等于被抚养人生活费。
        要完全理解《通知》精神,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必须全面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当中死亡赔偿金的本质、历史渊源、计算方法等内容。现简单叙述如下。
        一、 死亡赔偿金的本质和历史变迁。
        自然人因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以后,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这时,死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死亡赔偿,而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损害赔偿。死者的近亲属起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是自己因为亲人死亡而蒙受的损失,对此损失如何计算和保护?在学理上面有两种解释。第一是抚养丧失说。此说认为,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以后,其生前的被抚养人失去了生活来源,致害人应当对此给予赔偿。第二是继承丧失说。此说认为,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以后,家庭可以预期的未来收入减少,这部分收入如果存在的话,受害人的家庭成员可以继承,这是被害人亲属的消极损失,应当由致害人赔偿。因为解释的不同,司法领域对死亡赔偿金的本质认识分为3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871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这一规定,解释上普遍认为死亡赔偿采纳的是抚养丧失说,即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第二个阶段,国务院19919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民法通则》对损害赔偿的项目规定十分原则和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当中,法院大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抚养人生活费之外,又另行规定了死亡补偿费,在解释上面就被理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13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更加巩固了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的解释。上述规定仍然采取抚养丧失说,但是为了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抚慰,做到司法的妥当,改变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即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第三阶段,200451日起施行《解释》第三十一条(二)款“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一次明确的区分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将死亡赔偿金归入了物质损害的范畴,同时,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完全分离。20107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更加明确的区分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并同时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恢复了死亡赔偿金的本来面目,即死亡赔偿金=被害人预期生存年限的可得收入,系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标准计算。
        二、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在近期司法历史上,有两个阶段和一个例外。
        1、国务院19919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八)项“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这是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死亡赔偿金最早、最具体、最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1991922日以后的司法实践当中,大都根据此规定计算死亡赔偿金。
        2、法发【199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第4条“死亡赔偿的范围和计算公式”第(1)项规定“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x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x10”。因为此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仅仅限于涉外、海上的人身伤亡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不能适用于大部分的人身损害案件,这是死亡赔偿金的例外。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0451日起施行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该解释的出台,为人民法院审理大部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解释》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是法律实务界处理侵权类案件的有力武器。因此,200451日以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等绝大部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依照该解释的精神计算死亡赔偿金。
        三、当前主流计算方法下,死亡赔偿金的狭义和广义之分。
        按照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的本质是受害人家庭可以预期的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丧失,是整个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在这里,受害人的收入损失应当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多种收入类型,即受害人的各类收入之总和。受害人在预期生存年限内,这些收入可用于其自身消费、家庭积累、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按照继承丧失说的原理,结合定型化赔偿的一般方法,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居民人均年收入x20年。为了方便,笔者姑且将采取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命名为广义死亡赔偿金,这也是《侵权责任法》当中的死亡赔偿金之本意。
        《解释》同样采纳了继承丧失说,但是因为我国统计数据当中,没有居民人均年收入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解释》时,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定义为: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这里,使用了“可支配收入”和“纯收入”的概念(为了叙述方便,在此仅对可支配收入进行分析)。居民可支配收入是一个统计上的概念,它和居民收入是有差别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过大量居民家庭实际记账统计来的。一般来说,其统计流程为:选定记账户,逐月记流水账(包括收入和支出),全年汇总,除以家庭数人口得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如:一个家庭,父亲的收入为7000元、母亲的收入为5000元、小孩没有收入,则全部收入为12000元,除以3人,人均可支配收入就为4000元。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在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时候,统计了被抚养人的人数。所以,用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受害人的收入损失并不完整。采取可支配收入的方法计算死亡赔偿金,肯定比适用居民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的数额要少,而且,这样计算出来的死亡赔偿金,与《侵权责任法》当中的真正意义上的死亡赔偿金亦有差别,为了和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区别,笔者将依据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称为狭义死亡赔偿金。
        根据上述分析,它们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1、广义死亡赔偿金=居民人均年收入x20;
        2、狭义死亡赔偿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年。
        四、走出狭义死亡赔偿金的围城。
        狭义死亡赔偿金依据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而来,但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人均收入,据此计算出来的数目不能完整的反映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这和《解释》、《侵权责任法》采取继承丧失说的死亡赔偿金不能完全对应。为了法律理论、法律、司法解释之间能够相互衔接,不致形成冲突,有必要对其内在的计算方法做一个调整。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解释》对赔偿的内容进行分解,采取了“受害人损失=狭义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006年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第242页)。这实际上是认为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为一种并列关系。《侵权责任法》实行以后,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取消,就不能采取并列关系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通知》的第四条就是使用了包含关系,即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包含在死亡赔偿金当中,而这里的死亡赔偿金已经成为了符合《侵权责任法》立法精神的广义上的死亡赔偿金,即:广义死亡赔偿金=狭义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笔者认为,这一公式就是对《通知》第四条最直接的理解和适用。
        五、  新的问题。
        《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虽然暂时解决了司法理念和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但是,针对具体的个案来说,却仍然存在不公平的问题。如受害人没有被抚养人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广义死亡赔偿金就等于狭义死亡赔偿金(广义死亡赔偿金=狭义死亡赔偿金+0),没有完全对受害人进行法律保护。有的同志可能认为,受害人没有被抚养人,说明其负担少,正好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和恰当。但是,这一理念又和现代《侵权责任法》保护受害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相互矛盾。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受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不是精神损失,对其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依据人均年收入来进行客观计算。由于我国统计数据上面没有人均年收入这一项目,为了计算的方便和统一,暂时仍然以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算依据。《通知》只是当前解决冲突的权宜之计,更加科学和简便的计算方法有待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规范。死亡赔偿金本身包含了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在恢复了死亡赔偿金的本来面目,科学设计了其计算方法的前提下,应当不再另外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是,因为目前依据《侵权责任法》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尚未出台,之前颁布的《解释》仍然继续有效,为了法律制度之间能够相互配套、相互衔接,也为了做到法律结果的妥当,在当前的情况下,仍然应当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与《解释》所规定的狭义死亡赔偿金一道,共同算做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按照《通知》精神计入真正意义的、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当中,同时,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不再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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