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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发布日期:2013-01-30 作者:
张静律师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
)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
(
二
)
权属有争议的;
(
三
)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四
)
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五
)
属于违法建设的;
(
六
)
属于危险房屋的;
(
七
)
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
八
)
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
九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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