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房屋不得出租?
发布日期:2011-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 权属有争议的;
5 属于违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另外,《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八条还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即如果存在如下情形,房屋亦不得出租:
1 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 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 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4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