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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不当得利
发布日期:2013-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最丰富的形态

(1)基于给付(给付型不当得利)

标的物交付后,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消、被解除或者一方误以为欠债而清偿,但双方没有债权债务(非债清偿)、交付定金超过总价款20%的部分

除外情形:履行道德义务、履行未到期债务、明知没有债务仍清偿(实为赠与)、不法原因而给付(双方违法的收归国有,但只有一方违法的,仍然构成不当得利)

(2)非基于给付(侵害型不当得利、事件型不当得利)

由于事件或事实行为或不法行为引起的

(受益人行为、受损人行为、第三人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如添附、自然事件)

2.构成要件

一方受益(财产利益),一方受损;

受益与受损具有因果关系; 客观标准,不以双方是否有过错为界定。

受益与受损不存在合法的原因;

3.内容

——所谓善意是指,受益时不知情,反之为恶意――注意:不要和是否有过失相混淆,有过失而不知者仍为善意

(1)关于利益返还

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折价赔偿

不当得利人的主观如果是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如果是恶意则返还取得利益

不要把现存利益是否存在理解为是否消费了,如面包被吃了,这里的现存利益和取得利益主要指的是在发生风险时现存利益已经灭失,是否要返还当初取得的利益。

恶意受益人如果返还了取得利益,仍不能弥补受损人的损失的,则应当赔偿

善意受益人如果把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则第三人应当返还,善意受益人不再返还

恶意受益人如果把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恶意受益人仍应当返还,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但如果恶意受益人没有能力返还或者死亡的,则第三人仍应当返还

(2)关于孳息返还

如果有孳息则要返还,不区分善意、恶意

(3)关于费用支付

无论善意、恶意都可以主张必要费用

善意的可以要求有益费用,从现存利益中扣除

恶意的也可以要求有益费用,但从现存利益增加的限度内扣除 

(4)关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其他利益处理

扣除不当得利人的劳务管理费用,其余收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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