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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之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通

  92,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93,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相关法理:二者均属法定之债

  知识点

  1,不当得利

  成立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

  发生原因:给付不当得利:给付后合同被解除,撤消,宣告无效

              误以为欠债

              定金超出部分

  非给付不当得利:受益人本人行为

          受损人本人行为

          第三人行为

          法律规定(添附)

  自然事件

  效力:

  ——返还的不当利益范围,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

  ——善意受让人返还现存利益

  恶意受让人返还所受利益

  ——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获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予收缴

  ——若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负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2,无因管理

  客观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但应合法,代为偿还赌债不构成无因管理)

  主观要件: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无须表示

  ——误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管理,不构成

  ——为自己利益管理他人事务,不构成

  ——误将甲事务当作乙事务管理,成立无因管理

  法律要件: 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宗教,道德义务)

  效力:

  管理人:适当管理/报告,听从,结算,披露义务

      支出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应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则应免除,减轻责任

  子法条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合同法

  58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 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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