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部分
一、民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可以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第四,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发生的。
二、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1、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人身权和物权等权利。
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代表是债权。
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等权利
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例如撤销权和抵销权。
三、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胎儿的应留份额问题
3、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二)民事行为能力
1、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18岁以上,精神正常
(2)限制行为能力
(3)无行为能力
2、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救济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
(4) 超出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四、法人
(一) 法人的独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组织的特征。
(二) 法人终止原因
1、 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5、 宣告破产的
6、 被法院强制解散的
五、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3、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表达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以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
1、目的意思,指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不具备目的意思或者目的意思不完整,不构成意思表示。
2、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即必须有设立、变更和中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3、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的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六、人身权
(一)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维护肖像完整权和肖像使用权。实践中侵犯肖像权的形式一般表现为:
1、 擅自为他人制作肖像
2、 擅自公开发表他人肖像
3、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