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民法之优先购买权
发布日期:2013-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须注意以下几点:
(1)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要件:①某一按份共有人向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②按份共有人须以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提出购买(同等条件包括价款、支付方式、担保的同等)。③须在知道后的合理期限(是一个除斥期间)内行使。合理期限经过,优先购买权消灭。但合理期间是多长,暂时法无明文。
(2)若有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由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这是出题人的观点)。
(3)根据《城镇房屋租赁解释》第2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换言之,若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通意见》第92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例题】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05年·卷三·12题)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