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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法制史之唐律与中华法系
发布日期:2013-0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的颁行: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彻底完成。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议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凌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朝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了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三 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赃。指《唐律》规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3)受所监临;(4)强盗;(5)窃盗;(6)坐赃;

  2、六杀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

  3、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确立了封建制五刑。(注意区分封建制五刑与奴隶制五刑)

  2、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3、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4、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5、化外人原则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五 唐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大理寺(审理案件)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复核案件)

  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类似于今天的中纪委,监查百官)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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