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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半年考核垫底被辞退 劳动监察部门:末位淘汰不合法
发布日期:2012-12-29    作者:110网律师
一转眼半年过去了,在南京一家红酒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王艳业绩不太理想,但她一直努力坚持着。可惜她的坚持并没有带来成功,而是换来公司的一张解聘通知书。“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我因为业绩垫底,直接被淘汰回家了。”王艳说。   半年考核垫底被辞退
  王艳在这家红酒公司干了5年。今年初,公司定了一个销售目标考核办法,每半年统计一次销售额,对最后一名予以辞退。半年下来,王艳的销售业绩全公司最低,7月初她被公司的朱经理叫到了办公室。“我也算是老员工,请再给我一次机会,后面半年,我一定会努力把销售做上去的。”王艳恳求。但朱经理表示,如果不执行规定,今后怎么管理员工呢?无奈的她只能拿着解聘通知书离开了公司,“不管怎么排,总是有人要垫底的,不是我也会是别人。”王艳对这种淘汰办法提出了疑问。
  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末位淘汰制就是非法行为。因为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末位”并不代表自己不能胜任工作,只是在某次考核的时候,落后于别人而已。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的做法,本质上是单位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是不合法的。
  戴登凯认为,如果年中或年终考核结果只是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淘汰的结果进行分析,帮助员工找原因,找出路。
  司法解释遏制这种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其中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戴登凯认为,最高法此次下发的司法解释是对用人单位管理权力的规范,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滥用末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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