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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以案说法: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2-05-28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案例说法: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主体思想:
对于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单位规定直接予以开除解雇的制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案件经过:
付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双方于2009年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公司为了鼓励员工的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额,于3月份制定了“末位淘汰”制度,即对每月销售额排名末位的员工直接予以辞退。付某感到巨大的压力,虽然辛苦的工作将销售业绩提高了不少,但是由于当月排名末位,还是被公司予以辞退。付某不服公司的辞退行为,找到本律师,经本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提出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审理,申请人获得胜诉。
北京劳动争议首席律师——李顺涛律师分析:
公司可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供工作效率,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此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单方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该公司的制定的“末位淘汰”制度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李顺涛律师: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到违法解除、加班费、年休假、是否缴纳保险、工伤赔偿等方面的纠纷,李顺涛律师办理过上百起劳动争议案件,如京飞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培基双语幼儿园劳动争议案、尹丽华劳动争议案、刘某某工伤赔偿案等等,李律师对劳动仲裁及诉讼具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李律师建议当事人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寻找律师咨询,以最快获得法律帮助,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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