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合同法讲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布日期:2012-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讲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合同法讲义:情势变更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解除
司考合同法讲义:撤销权的行使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立法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结果之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债务人因为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例外情况下,少数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类合同中的“特定”违约行为,而不是某类合同中的“所有”违约行为。立法依据是《合同法》分则条文的明确列举:法律 敎育 网
①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191条。
②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2条。
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5条。
④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3条第一款。
⑤多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20条。
⑥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
⑦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