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重点掌握行政法规的制定)
主体 | 国务院 |
权限 | 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②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③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
立项 | 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
起草 | 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
审查 | 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③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但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
决定 | 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②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
公布 | 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 30 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 立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 30 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
解释 |
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 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
授权立法中的特殊问题
授权立法的范围 | 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属法律绝对保留 |
授权立法的义务 | 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权力不得转授;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 |
授权立法的终止 | 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立法后原授权立法及授权终止 |
授权立法的识别 | 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而普通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条例” |
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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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报请立项 | 决定 | 公布 |
备案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分直属事业单位 | 部门工作机构 | 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 | 标准文本为本部门或国务院公报 | 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
地方性规章 | 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 | 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 |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 标准文本为地方政府公报 |
说明:对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问题,尚无法律集中调整,原则上参照规章的制定进行。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文本与效力 |
批准与备案 |
改变与撤销 |
冲突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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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低于宪法 | 批准问题:
①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②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备案问题: ①备案找上级 ②人大不备案 ③批准当备案 ④规章有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不管规章备案) |
①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
②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而不能做出改变) ③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④批准关系:经过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但审查结果仅为撤销) |
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 ③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 |
①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④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
行政法规 | 低于宪法、法律 | ||||
地方性法规 |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 | ||||
部门规章 |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 ||||
地方性规章 |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 | 类似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