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民诉精讲:诉
发布日期:2012-12-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诉的要素
一、诉的主体:当事人
二、诉的标的(2009/三/37)
注意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区别: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为诉讼标的;具体诉讼中该实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为诉讼标的物;当事人基于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提出的具体要求为诉讼请求。
三、诉的理由(2011/三/37)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二、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三、给付之诉(2008/三/86)
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注意:1、结合案例判断诉的种类时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之诉,但不必然包含。 法律||教育网
2、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
反诉
一、反诉的特点
1、反诉主体的特定性
2、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4、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
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证据规定》第34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民诉意见》184条:二审中的反诉: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6、反诉与本诉适用程序的同一性
二、反诉与反驳的区别(2009/三/36)
1、性质不同
2、前提不同
3、目的不同
4、主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