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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分论精讲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2002—62;2005—37;2009-36)

《民通》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 国法律

2.外国法人的行为能力

(1)须重叠适用法人本国法和内国法。

(2)我国规定:《民通意见》184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二、时效

《民通意见》第 195 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 系的准据法确定。(2002---22;2005—35)

三、物权

我国规定★★★2003—22;2004—37、71;川2008-80

①不动产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民法通则》144 条

《民通意见》186.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 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②船舶物权——《海商法》

第 270 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 271 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 272 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③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法》

第185 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6 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7 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船舶、航空器物权原则上适用本国法,船舶的本国法是船旗国法,航空器的本国法是登记 国法;船舶与航空器的优先权都是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的船舶抵押权适用原登记国法。

四、债权

1.合同★★★(2002—63;2006—40、94;2008-37;川 2008-35、39;09-34)

(1)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意思自治

① 当事人选择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 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③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 法院应予准许。

④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I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II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III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IV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V 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VI 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VII 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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