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1.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主体、客体、法律事实或行为
2.主体★★(2004—91;2005—40;2006—35;2009-99)
(1)自然人
①国籍积极冲突:
《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②住所
《民通意见》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法人
①国籍:
《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 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②住所:中国《民法通则》第39条: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③营业所
《民通意见》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 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二、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1.冲突规范的特点: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结构独特
2.冲突规范的结构
“侵权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3.冲突规范的类型
类型 |
界定 |
单边冲 突规范 |
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如“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 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
双边冲 突规范 |
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须结合具体情况 去推定应适用的法律。如“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重叠适 用的冲 突规范 |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涉外民事关系。如:“外国人 在中国收养儿童,须符合该外国人所在国法和中国法。” |
选择适 用的冲 突规范 |
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只选择其中之一。 (a)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实施 地法律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b)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如“涉外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 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