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挪用公款罪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挪用公款罪。不管参加什么考试,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不解的难题和不懂的知识点,尤其是司法考试,知识点又杂、又碎、又多,记忆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混淆。这个时候大家肯定都希望有一位良师能从旁指导,那么就由我来为大家牵线,介绍一位“良师”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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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对象:公款、国库券、特定款物。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个别情况下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可以是物,即特定款物(第384条第2款)。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提示注意
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下,本人认识的用途与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应以本人认识作为构成犯罪的根据。
4.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以下三种情形:(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提示注意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5.共犯问题: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6.数罪并罚问题: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转化犯问题:“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加重犯处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否则,转化成贪污罪;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处。
提示注意
挪用公款后潜逃的,只能对所携之款以贪污罪论处,而对于潜逃之前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公款,只能定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