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诬告陷害罪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诬告陷害罪。不管参加什么考试,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不解的难题和不懂的知识点,尤其是司法考试,知识点又杂、又碎、又多,记忆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混淆。这个时候大家肯定都希望有一位良师能从旁指导,那么就由我来为大家牵线,介绍一位“良师”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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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方式: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
(1)所捏造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捏造一般的事实,则可能成立诽谤罪。
(2)向有关机关告发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换言之,只有实施了告发行为,才真正侵犯了本罪的法益。
(3)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没有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构成本罪。
2.由于本罪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因此,得到被害人承诺的诬告陷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告发行为,即使被诬陷人没有真正受到刑事追究,仍然成立本罪。
4.本罪是情节犯。即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
提示注意9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区分:
(1)法益不同: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诽谤罪的法益则是他人的人格、声誉;
(2)主观方面:本罪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诽谤罪的目的则是损害他人的人格、声誉;
(3)行为方式:本罪是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而诽谤罪的行为方式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但没有向有关机关告发;
(4)捏造内容:本罪捏造的必须是犯罪事实,而诽谤罪捏造的既可能是犯罪事实,也可能不是犯罪事实;
(5)性质不同:本罪是非亲告罪,而诽谤罪则是亲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