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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善意取得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善意取得 ,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善意取得

(一)概念

(二)、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

由于善意取得的适用将产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各国法律都对善意取得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适用善意取得应具备如下条件:

1. 标的物须为动产。

2. 须让予人占有该项动产,并且该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

3. 须让予人没有处分权。

4. 须受让人自无权处分人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

5.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让予人没有处分权。

6.须受让人支付对价。

(三)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遗失物,所有人有权请求受让人返还该遗失物

2、返还请求权应当在两年内行使,该两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3、若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

1、标的物须是可转让之不动产

2、须让予人被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

3、须让予人不是真正的不动产权利人并且没有处分权。

4、须受让人善意

5、受让人支付对价

6、须已经将该不动产登记为受让人所有

(五)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其效力属于效力待定,若经所有人追认的则行为有效,受让人基于有效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2、若未经追认受让人也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所有权的移转。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3、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请求权。

无权处分人处分所有人的财产行为往往同时构成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所有人可以选择行使。

4、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该财产上原有之负担均归于消灭,但取得人知道有该负担的除外。

(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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