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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物权法规定
发布日期:2012-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是善意取得的特殊问题,善意取得立法对此都要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934条规定:因动产被窃、丢失或困其它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的,得在丧失的五年内请求返还。但前款的动产被拍卖或经市场或经专营商人转卖的,对第一位及其后的善意取得人,非经赔偿已支付的价格.不得请求返还。前款以外的返还给付,亦适用有关善意占有人请求权的规定。第935条规定:货币及不记名证券,即使系未经所有人同意而丧失占有的,所有人亦不得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盗赃、遗失物的特则:于前条情形,占有物系盗赃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二年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第194条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者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

  动产的善意取得亦受限制。出让人让与的动产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之外遗失物.遗失人有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取得人应当返还,善意取得人返还后可以向让与人追偿。倘若该遗失物是由善意取得人在拍卖市场、公共市场或者在贩卖与其物同类之物的商人处购得的,遗失人需偿还其购买之价金,方能取同其物。遗失物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遗失人无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返还同种类物或者请求其它赔偿。

  对善意取得的另一意见,是认为应当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物权法不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立法考虑是,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在追赃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物权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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