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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发布日期:2011-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王某为某公司职工,2005年8月,在一次公司举行的聚会中,王某不慎于酒后将其佩带的祖传玉镯丢失在洗手间的洗手台上,后被单位清洁工老何捡到。老何把这支玉镯卖给了表弟林某,得款6万元(林某不知情且价格合理)。2006年1月的一天,王某偶然发现事情真相,要求老何归还丢失的玉镯,遭到拒绝。由于林某生活在另一个城市,王某一直未向林某提出归还玉镯的请求。2008年3月,王某在多次向老何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把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玉镯 。

[分歧]

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林某能否取得玉镯的所有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林某在购买玉镯时并不知道实情,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已取得玉镯所有权。所以王某无权要求林某归还玉镯。

第二种观点认为,玉镯作为遗失物,何某出让前对其占有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属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林某不能取得玉镯所有权,应归还王某。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买受人林某是善意的且满足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2年的时间要求,所以,林某已取得玉镯的所有权。因此王某无权要求林某归还玉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我们既不能忽视遗失物作为占有脱离物的特殊性,也不要割裂遗失物作为一般动产的应有属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示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示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可见,遗失物虽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都有权追回遗失物,但同时也做了例外规定。综上所述,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其一,权利人怠于向受让人行使请求返还权利。权利人直接向无权处分人请示损害赔偿,意味着权利人放弃了对遗失物请求返还的权利,受让人从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则遗失物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二,权利人请求权利超过有效期限。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向受让人请示返还原物,2年期限届满后,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即受让人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

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袁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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