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对象(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原参加行业统筹在宁单位。所称“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城镇职工和非城镇职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