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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对象(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原参加行业统筹在宁单位。所称“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城镇职工和非城镇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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