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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

(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未在其他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家庭辅助人员;

(4)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

(5)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城镇自雇人员(简称“自由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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