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
(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未在其他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家庭辅助人员;
(4)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
(5)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城镇自雇人员(简称“自由职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