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民主决策的原则,为单位部分职工或 全部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3、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须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