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犯罪所得罪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摘要 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得到李某某的认可,指派律师薛东林担任其一审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有关证据资料,会见被告人,根据今天庭审的情况,我对豫开检刑诉〔2009〕189号起诉书指控的掩饰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得到李某某的认可,指派律师薛东林担任其一审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有关证据资料,会见被告人,根据今天庭审的情况,我对豫开检刑诉〔2009〕189号起诉书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老实,犯罪情节较轻,且是初犯和偶犯,望人民法院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给李某某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无异议。
二、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老实,悔罪深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均可看出的认罪态度是老实的,是有悔罪表现的,而且积极、主动预交罚金。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以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
被告人案发前在社会上没有不良表现,没有犯罪前科,系偶然犯罪,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恶性较小,悔罪表现好,自2009年3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到目前为止,已经羁押半年,已充分受到了教育。若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其情节,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给他以悔过自新的机会,促使他早日改造成为新人,使他有更多的机会为社会做出他应有的贡献。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辩护人:XX律师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经过辩护人的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缓刑,及时释放了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