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兄弟的烦恼----广东律师黄利红为“涉农”犯罪案件进行辩护的成功案例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13322804716,黄利红律师。
案情介绍 :
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土地问题。此类问题处理不当,必将破坏社会的和谐,影响到社会的长治久安。本案就是一起由于土地问题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因被害人长期霸占村民的土地,从而激起群众的义愤,群众转而将被害人在他们土地上栽种的大批橘子树砍倒,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多元。事件发生后,警方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侦查,将参与砍树的4名群众刑事拘留。黄利红律师在法庭辩护中抓住此类案件矛盾的焦点,为当事人进行了一次卓有成效的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张X扬在法院宣判之日便得以重获自由。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张X扬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在受理本案后多次会见过被告人,对本案进行了仔细的调查,详尽的研究了本案的卷宗,本辩护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得慎重考虑本案的特殊性,与一般的破坏生产经营的案件加以区别对待,这样才能做出公正的处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扬等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这是由本案的特殊性所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起因特殊。本案的起因缘于被害人何X希长期侵占德庆县高粱镇大石垌村的土地。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他们世世代代得以生存的根本,没有了土地,他们将面临着生存的危机。本案被害人何X希利用村支书的职权以及掌管村委公章的便利条件,假借承包之名,行侵占大石垌村土地之实,经年累月霸占村民土地,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利益,激起了村民的强烈的愤慨和严重的不满,这就是本案的特点之一。 二、动机的单纯性。从本案被告人张X扬等人的行为动机来看,其动机非常单纯,被告人等村民的动机只是想通过自己的行为收回被何X希霸占的土地,维护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这跟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如憎恨、厌恶、不满等动机完全不同,所以被告人等人不具备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要件,即不具备“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 三、维权方式的无奈性。被告人张X扬等人以及全村村民在维权方式的选择上,一开始就选择了合法的方式---向上级政府反映问题,但是由于政府的消极不作为---置之不理,导致村民在选择公力救济方式无法获得回应的情况下,转而无奈的选择自力的救济方式,为什么大多数国家都强调公力救济,不提倡自力救济,就是因为自力救济容易引发冲突,加深矛盾,但是各国都强调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或在寻求公力救济无效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在本案中,双方冲突的发生,政府的不作为应当是有一定的责任的,村民的选择也是无奈的。 四、事件的自发性。被告人张X扬等人并没有煽动村民和带领村民去砍树。村民砍树的行为完全是一种自发的群体性事件,是村民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而自发行动起来,参与了这起事件。 五、行为的合法性。被告人张X扬等人的行为符合国家的拔树种田的农村土地政策,与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农民拔树种田的精神相一致,因而具有合法性。该通知规定“近几年,一些地方和企业大量违法圈占平原农田造林,不少农户的承包地被强迫用于植树,不仅基本农田遭到破坏,而且农民生计也受到了影响。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对大量圈占基本农田造林的地区和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今天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有其特殊性,法庭在处理的时候,辩护人建议综合考虑本案被害人的过错、被告人的动机、政府在处理问题上存在的工作上的不足以及党的“解决农村群体事件,要以教育疏导为主,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以及充分尊重民意等诸多因素,对本案作无罪处理,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09年6月2日 案件来源:www.huangliho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