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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三万、凶手判六年。
发布日期:2012-01-29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7月26日 ,因为工作中的一点纠纷,被告人黄X仁和被害人周宁发生推搡打斗,导致被害人周宁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被告人黄X仁的家属通过百度搜寻广州律师找到我,要我做被告人黄x仁的辩护人,为他提供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按照刑法规定,最重可以判处死刑,最轻也在10年以上。我把该案适用的法条和最终可能判决的各种结果跟当事人做了详细的介绍后,当事人表示理解并相信我的辩护能力。同时还表示,只要我尽了力,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都能够接受。在双方做了充分的沟通后,我受理了这个案子。因为案情重大、人命关天,所以我召集几个助手一起讨论案情。着手制定辩护方案,拟定辩护策略,以期将被告人的刑期降到最低。因为这个案件的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所犯的罪行也供认不讳,所以我们觉得这个案件要在定性方面寻求突破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我们为被告人确立的辩护方案是“量刑辩”,并为此制定确实可行的辩护策略。并开始展开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是打好心理战,搞定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工作,争取法院轻判。
   此类案件,如果被害人家属的安抚赔偿工作不到位,家属不断地闹事或上访,法官断然不敢给被告人轻判。本案发生后,被害人家属请了律师代理索赔,提出了4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要求。客观地说,按照死亡赔偿标准,这个要求很合理,一点都不过分。但是被告人家在农村,家徒四壁,四十多万对于被告人家属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很显然双方谈判很快进入僵局。被告人的家属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怎么办那?按照我的工作内容,我只是负责给被告人进行辩护的相关事项,不负责代理民事赔偿的调解及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块。但是民事赔偿处理得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关系的最终的辩护效果。为此,我让被告人的家属将该案的谈判工作全部推倒辩护人即我的身上,让被告人家属告知对方及其代理律师,赔偿谈判只能找被告人的辩护人谈。而我在了解被告人家属的最大承受能力是3万多元后,自始至终跟对方家属及其代理律师表示,我的当事人有诚意赔偿,但是其家庭经济困难,最多只能筹措3万多元的费用。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很显然不能接受这个和他们预期目标相距甚远的赔偿数额,结果是赔偿事宜只能是一拖再拖,直到法院开庭,谈判依然没有结果,对方只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方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继续同我就赔偿事项进行磋商,我告知对方“被告人现在赔偿3万元都很困难,如果你们同意,我尽力说服我的当事人想方设法去借,如果不答应,那就只好让法院判,判了以后你们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也知道3万元确实是少了,40多万元也不算多,但是我的当事人家里什么值钱的东西都没有,估计将来判决的金额到头来也是纸上富贵,你看如何,回去慎重考虑考虑,再给我答复。”
  2011年3月14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最后法官就死亡赔偿主持双方调解,对方还是坚持要4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结果是无法达成调解。庭后我主动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属,提醒对方法院现在开完庭后,应当很快就要下判,一旦法院判决下来,有可能3万多元都拿不到,希望对方能够把握最后的机会。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律师犹豫了1个钟后,打电话来表示同意我提出的赔偿方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多元,被害人家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我们要求被害人家属当即将双方的《谅解协议》以及被害人家属收到3万多元的《收条》马上交到法庭,以便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其次是揭示被害人的过错,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伤害案件,只要能够证明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就能在相当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为此,我详细地研究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全面调查发生打斗的起因。通过这些工作,我们了解到本案矛盾的起因是被害人擅自把被告人的工具箱内的工具倒在地上,从而引发争执打斗。所以在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庭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得到法庭的认可,从而对被告人的量刑带来帮助。
   三是调查被害人死因,为被告人赢得法官的同情。
   为了查明被害人的死因,我们详细地研究了法医鉴定报告、医院的住院病历,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细节等等,在庭上指出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只是被害人死亡的一个诱发因素,在正常情况下,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不会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本案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最重要的原因应当是与被害人特殊的体质有关。被害人先天体质羸弱,后天营养不良,这样导致本来一般情况下能够很快恢复的伤情因为遇到该特殊体质,从而出现术后感染造成死亡。所以本案的死亡结果发生带有很大的偶然性。
  四是强调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被告人和被害人既是同事又是同乡,彼此平素关系挺好,在案发前并没有积怨,此次推打,只是一时冲动而已,被告人并没有刻意伤害对方,对伤害的后果缺乏预见性。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及时赶到医院看望被害人,没有逃跑,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交代案件情况,认罪态度良好,所以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我在庭上提出的上述意见被法庭充分采纳,从而让法庭否定了公诉人建议在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的幅度内确定被告人黄X仁量刑的意见。最后法庭采纳了辩护人6年的量刑建议,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了(2011)荔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X仁有期徒刑6年。
  综上所述,本案辩护的成功,首先归结于确立一个正确的辩护方案。这是一个辩护的方向问题,如果方向出现偏差,律师所做的辩护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其次是选准辩护的策略和技巧。这是在方向正确的前提下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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