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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盗窃犯罪从轻处罚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09-11-30    作者:肖小勇律师
【案情】     2009年5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的某某超市门口将一辆白色富康车盗走。此后,被告人段某经刘某介绍将该车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又以90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被告人丁某。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35000元。     【律师辩护】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到,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也供认不讳。确定从四个主要方面为其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并有悔罪表现,属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二是被告人犯罪后赃物全部追缴,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三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四是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以前无前科,表现良好。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意见,对被告人丁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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