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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0-02-09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姜某故意杀人、盗窃案 
承办律师: 林恒梅,女,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轰动一时的洛阳2001.4.6杀人碎尸案,因为作案犯罪嫌疑人逃跑、死者身份不明一直未能成功告破,因而成为当时的未结悬案。直到20083月某日姜某及其同伙贾某(二人均为化名)等在驻马店市某宾馆被抓获,该案才得以告破。200812月由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贾某与王某(化名,系本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经合谋并预先准备后,于20013月某日持伪造的身份证,将被害人郭某的股票账号、密码等资料变更,将郭账户上股票抛售,将账户上现金13.8万元盗走。20014月某日,为避免出面取钱的王某暴露,姜贾二人在姜家中将盗窃同伙王某杀死,后二人购买铁锤、钢锯、铝锅等物回姜家,将王某尸体锯碎并分批煮熟,倒入下水道销毁。在贾某处理王某尸骨时,公安人员到姜某家调查前述盗窃案件,姜、贾二人拒不开门,并翻窗从楼顶逃走,后逃至驻马店市定居。20083月某日被驻马店警方抓获归案。
援助经过
     200911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要求为没有请辩护人的被告人姜某指定辩护人。援助中心接到指派通知后迅速作出决定,指派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林恒梅律师为姜某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林恒梅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对全案的卷宗材料进行审阅。由于该案时间跨度大,作案手法隐蔽复杂、手段残忍,因此该案件的证据较多(有十六份被告人供述、四份被害人陈述、26份证人证言,此外还有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物证、辨认笔录等相关书证。卷宗材料达218页。),阅读量较大。考虑到本案的裁判结果将关涉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利,林律师对该案卷宗材料的审阅尤其仔细、认真。不仅对有疑点的逐一标记,而且认真摘录、分析。在对多份证据进行对比审查后,做出详细的阅卷笔录、会见提纲、庭审发问提纲。
     在进行了充分的阅卷工作之后,林律师又到看守所对被告人进行了充分、有准备的会见,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程序规定,认真听取其自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法要求尽量为其解决。回到律所后及时联系其家属。对阅卷过程中的疑问进行调查、访问。
在会见被告人之后,林律师又对全案卷宗材料进行了一次研读和梳理,对庭审发问提纲进行调整。针对本案故意杀人案中致死部位为一处、致死凶器所指向的加害人不明确等诸多疑点,结合本起杀人案的案发地点在被告人姜某家中及其他能够印证姜某不具备杀人动机的有利证据,辩护人决定对姜某被指控故意杀人一案做无罪辩,对被指控的盗窃罪做从轻辩,并认真准备了详细的辩护词。
在庭审中,却发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被告人姜某当庭翻供,称此前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系被逼供所为,内容不真实。被告人贾某则不仅否认参与盗窃案,而且对被害人王某的死亡供述为喝酒致死,其是在王某死后才应姜某之邀帮助姜某处理尸体。但问题是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有被害人的喷溅血迹,且被害人的颅骨上的致命伤为死前形成。如果贾某的供述被认定,那么被告人姜某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杀人犯。而实际上全案能够互相印证的证据则证明了姜某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因此,对贾某的狡辩及姜某当庭有意为贾某所做的于已不利而对贾某有利的辩解,辩护人结合其他证据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揭露,详细阐述姜某不具备杀人动机、未实施杀人行为的事实根据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法律依据。
     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又及时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听取法官对本辩护的意见和建议。获得了办案人员的认同和好评。
裁判结果
    20093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姜某被指控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若干元、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若干元。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律师感言
     律师职业是一种崇高的社会职业,为法律、为正义、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听起来似乎是口号,是大道理。但是要想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律师,我们必须秉承法律至上的理念,怀着一颗诚挚的心认真探究法律,研读案件。唯有如此,你才能对案件有一个透彻的把握,才不致于被突如其来的变化迷惑,才能谈得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才能成为一名称职的律师。
律师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形形色色的案件,不仅要坚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还要善于调节自己,懂得抑制个人情感上的喜好爱憎,客观对待不合自己人生观、价值观的人和事,做到依法行使律师职责。说实在的,刚接手本案,看到卷宗中有关被害人被肢解、尸骨被煮的记载,眼前浮现出那一幕幕惨不忍睹的画面,我久久不能入眠,真的难以接受现实中竟然还有对同类如此残忍的恶魔,而我还要为他们提供辩护!一时间我心里甚至产生了自责感。但是,律师毕竟有自己的职业使命。律师不是理想主义者,更不是救世主。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其他。律师有自己的理想和追求,有自己的价值观,但不能用来衡量别人,更不能强加于人。正因为如此,迈入律师职业的门槛才高,对律师的自律性要求才高。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才应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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