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 刑 起 点 | |
量 刑 情 节 |
起 刑 点 |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 |
致1人重伤的 |
3年至4年有期徒刑 |
致1人死亡的 |
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 |
基准刑的确定 | |
在量刑起点确定后,再根据拘禁时间、次数、人数、致人伤亡后果等案件事实确定增加刑法量。 |
被告人姓名 |
量刑情节 |
原判量刑 |
量刑分析结果 |
王某 |
主犯、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疑提起者 |
13.8个月 |
1年2个月 |
吴某 |
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协助者 |
11个月 |
11个月 |
江某 |
参与两起、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
16.1个月 |
1年4个月 |
刘某 |
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首 |
10.8个月 |
10个月 |
唐某 |
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立功 |
8个月 |
8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