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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2-11-18    作者:荆华律师
案件简介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423日协议离婚时,双方一致同意将位于北碚区某房屋赠与给儿子曾某,因被告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独自占有房屋,后经判决撤销了该赠与协议,故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原被告位于北碚区某房屋。
案件结果
审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碚区某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曾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75000元。
 
律师点评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荆华律师:本案诉争房屋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本应平均分割。由于双方在离婚时约定赠与给其子,但后经判决撤销了该赠与协议,故该房屋仍属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分割,符合法律规定。而该房屋属于不宜分割的财产,实践中一般是一方分得房屋,并将房屋的一半作价支付给对方。
 
本案相关证据:
原告李某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2009)碚法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书、(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6939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
相关法条法规原则
通常情况,下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约定是否属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条件下,所购买的房产;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特别确定的房产外,共同接受赠与或继承的房产;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参加房改取得的私有房产;
  四、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所购买,权属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的房产;当事人结婚后,其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哪一方而出资为当事人所购买的房产。
  特别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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