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可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抚慰金
发布日期:2012-11-06    作者:荆华律师
案件介绍
 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12月登记结婚,199912月生育一女张X。婚后被告在单位某些人的影响下,渐渐染上赌博恶习,并结识从事色情行业的某异性。从此被告便常彻夜不归,背着原告和该异性在外开房甚至姘居。有外遇后,被告便对女儿的生活学习不闻不问,也未支付过抚养费。20102月,被告离家出走,同该异性在外租房姘居,至此便未回家居住过。原告考虑到女儿和家人,表示只要被告和姘妇断绝关系就可以原谅他,但被告仍然一意孤行。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因被告存在过错且原告要照顾女儿,要求共同存款26万元中的17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补付给原告20102月起至诉讼结束止的张X的抚养费;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审理结果
本案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沈XX与被告张XX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张X随原告沈XX共同生活,被告张XX2011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沈XX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张X年满18周岁止;
  三、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XX20102月起至20119月的子女抚养费共计11,000元;
  四、被告张XX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路支行账户内(账号:XX)的存款本息余额归被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XX存款分割款16万元;
  五、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XX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六、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搬离上海市XXXXXXX室,迁至上海市XXXXXXXX室内居住。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是证明被告在婚姻中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虽然双方对共同存款的分割意见不一,但被告确有过错且双方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故对共同存款原告应适当多分。同时,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的证据:结婚证、通话清单、短信记录、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查询单等。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