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持有假币罪案件辩护案例
1998年10月21日,向XX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妻子刘X非法持有假币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刘X所犯的非法持有假币罪进行刑事辩护,现该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刘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1998年8月16日,,被告人刘X乘坐成都开往合肥432次列车,快到潼关站时,有一不知姓名男子许愿让刘X帮忙将一包假币带出站,被告人刘X明知是假币而携带在潼关车站下车后,被我联防队员从其包内查获假币11700元。假币已全部上缴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目无国法,持有假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持有假币罪。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根据被告人刘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刘X犯非法持有假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辩护律师对起诉书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基本证据没有异议。
一、本案被告人刘X是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刘X是从犯。
三、被告人刘X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四、本案被告人刘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中明显系初犯;从犯;其本人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检举了本案的主要案犯。因此,辩护律师建议合议庭在合议时,能够考虑到以上事实和相关的情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刘X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刘X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刘X非法持有假币案件刑事辩护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的经验是: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刘X在本案中明显系初犯;从犯;其本人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检举了本案的主要案犯的情节。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非法持有假币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刘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刘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刘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刘X是初犯。
被告人刘X在参与本案犯罪活动以前,根据本案的案件材料证明,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的记录,也从未因任何过失和过错受到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处罚,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刘X是从犯。
根据本案被告人刘X的供述,本案假币是通行的另一男性案犯让他带出站的。此情节有与被告人刘X认识的民工汪X证实。民工汪X证实他亲眼看见是通行的另一男性案犯拿出一个包,让被告人刘X装进他的包的。另外,孟塬车站公安派出所的保安也证实,被告人刘X拿的火车票是两张,票号是相连的。这也证明了被告人刘X所供述的犯罪情节属实。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应认定被告人刘X在本案中是从犯。
三、被告人刘X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从本案案卷的证据看,被告人刘X参与本案犯罪活动的主观方面的原因有两点。一是被告人刘X在四川上车时自己的钱包丢了,一路上的饭是本案的主要案犯提供的。因此,当该案犯要求他把假币带出站时不好意思拒绝。二是该案犯以50元做引诱。因此,从被告人刘X的犯罪主观方面看,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四、本案被告人刘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本案被告人刘X自从归案后,一是全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行为。二是在保安检查时查出假币后,就立即主动检举了本案的主要案犯。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保安没有能够当场抓获该案犯。辩护律师认为这是被告人刘X认罪态度较好的表现。请法庭在合议时能够注意这一点。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中明显系初犯;从犯;其本人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检举了本案的主要案犯。因此,辩护律师建议合议庭在合议时,能够考虑到以上事实和相关的情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刘X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