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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76(学习札记 )
发布日期:2012-11-1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76(学习札记 )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违反规定,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先于或同步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情节严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定罪处罚。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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