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本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锁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组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所谓“组织、领导”,即在传销活动中起策划、组织、指挥、领导作用,既可以是对整个传销活动进行组织和领导,也可以是对传销活动的某一环节进行组织和领导。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2.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组;
3.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4. 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