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9月22日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3款之规定,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包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纵容。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由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决意包庇或纵容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也应是他罪如窝藏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放纵走私罪等。至于其动机,有的是为了获取贿赂;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上级有的是怕隐私被揭露、名誉被毁坏;有的是担心生命、健康安全;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所谓包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挑匿,或者阻碍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禁等行为。
所谓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放纵,对之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不予制止,不加查处。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