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9月22日
根据《刑法》第292条之规定,本罪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立案标准:对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应当立案。本罪的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为了报复他人,或为了寻求刺激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双方斗殴的目的有的是为争夺势力范围,制服对手,以便称霸一方;有的因团伙成员受到侵害,出于“哥们儿义气”,进行报复,逞强称霸;有的为争风吃醋而大打出手。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斗殴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聚在一起,或为私仇、或为争霸等原因,而大打出手。聚众斗殴罪的重要特征有两个:一是聚众,即拉帮结伙,纠集多人;二是斗殴,即双方互相撕打。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大多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殴斗的行为。斗殴的双方都可以构成本罪。这种大规模或者持械进行的殴斗,不仅参加人数多,而且双方事先通常都有一定准备,带有刀枪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人身伤亡,甚至会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如果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分别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处罚。《刑法》第292条规定,只要是聚众斗殴,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就构成犯罪。如果是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则加重其刑罚: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情节严重的(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